政策法规
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实
发布时间:2021-11-27      来源:小编      阅读量:      分享: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人民政府,雄安新区管委会,省政府各部门:
  《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实施方案》已经省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  2019年5月21日
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实施方案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18〕73号)要求,加快推进我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工作,按时完成与国家系统对接任务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  一、指导思想
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“互联网+监管”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、省政府工作要求,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,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和“互联网+监管”,实现从各职能部门“单打独斗”转变为综合监管、智慧监管。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,通过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,构建规范统一、协同联动的“互联网+监管”体系,为深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。
  二、总体目标
  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作为全国“互联网+监管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充分运用互联网、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,汇聚我省有关监管数据,与国家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联通对接和数据共享,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、监管过程全记录、监管数据可共享,为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、信用监管、联合监管等提供支撑,实现监管业务协同联动。
  规范监管。在梳理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,统一监管事项的代码、名称、流程、措施等,统一监管行为记录和数据归集标准,逐步实现监管的标准化、规范化。
  精准监管。归集河北省监管业务数据、投诉举报数据、互联网及第三方数据等信息资源至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数据中心,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,实现对监管风险预判和重大监管风险的早期预警,从而实现精准监管。
  联合监管。将日常监管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、信用监管、重点监管等工作逐步纳入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,同时开展协同监管、联合监管,提高监管效能,逐步实现“进一次门、查多项事”,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。我省作为全国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的试点省份,依托国家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和北京、天津市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互联互通,实现京津冀三地监管业务协同和数据共通共享,推动形成京津冀一体化工作格局。
  实现对监管的“监管”。强化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,开展监管工作评价和监管风险评估,不断提高监管水平,逐步推动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,以公正监管管出公平、管出效率、管出活力。
  三、建设内容
  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基本建设内容概括为“11223”,根据国家建设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,重点做好以下工作。
  (一)编制“1”张清单。根据国务院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,补充梳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确定的监管事项,编制一张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,厘清监管责任、明确监管措施、统一监管标准,同时将清单纳入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动态管理,推动监管工作标准化、规范化、精准化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司法厅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,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,下同)、县政府;完成时限:2019年5月30日)
  (二)建立“1”个监管数据中心。根据国家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相关数据标准,汇聚本地监管数据,形成各类监管数据库,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,满足数据上报、接收、调用的要求。按照“全面覆盖、分类建库”的原则,通过数据交换、系统对接等方式,汇聚本地监管相关数据,建成以8个监管数据库为核心的数据中心。
  1.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。按照《国家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说明》要求,归集全省监管事项清单信息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司法厅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,各市、县政府;完成时限:2019年6月30日)
  2.监管对象信息库。归集全省的监管对象信息,主要包括法人、特定自然人、设施设备、特定产品、场地场所、项目工程等监管对象的信息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司法厅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6月30日)
  3.执法人员信息库。归集全省具有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人员信息。(责任部门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司法厅;完成时限:2019年6月30日)
  4.监管行为信息库。归集监管执法工作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司法厅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6月30日)
  5.信用信息库。汇聚整合河北省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数据,接收国家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推送的信用信息,归集至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库。(责任部门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完成时限:2019年7月15日)
  6.监管投诉举报信息库。接收国家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分送的监管投诉举报信息,归集本地投诉举报系统的信息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司法厅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7月31日)
  7.互联网及第三方信息库。接收国家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推送并采集、汇聚全省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平台和重点企业相关信息。(责任部门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完成时限:2019年7月31日)
  8.知识库。归集省有关部门知识库信息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司法厅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7月31日)
  (三)建设“2”个系统界面,即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界面和面向政府部门的工作界面。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服务界面,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管事项目录清单、监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、监管执法过程和结果查询服务;建设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工作界面,为监管工作人员提供“双随机”抽查、联合监管、信用监管、风险预警、监管情况统计分析、监管事件跟踪分析、监管情况可视化展现等服务。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,调整、完善门户网站中监管相关栏目,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在内容、结构、样式等方面的深度融合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7月31日)
  (四)建设“2”个支撑体系,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运维体系。制定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标准规范,做好安全和运维保障,形成我省的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运维体系。(责任部门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完成时限:2019年7月31日)
  (五)建设“3”个应用系统,包括建设行政执法监管系统、风险预警系统、分析评价系统。
  1.建设行政执法监管系统。为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、联合监管、信用监管以及通过物联网、互联网开展的非现场监管等提供支撑。建设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、联合监管、信用监管、非现场监管、投诉举报处理等子系统。统筹建设并进一步优化“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”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司法厅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7月31日)
  2.建设风险预警系统。加强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,及早发现苗头性风险,为开展重点监管、联合监管、精准监管及辅助领导决策提供支撑。建立风险核查处置机制,各有关部门接到风险预警后,及时开展风险处置工作,并实时反馈处置结果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11月30日)
  3.建设分析评价系统。强化对监管工作的综合分析和评价,实现监管过程“看得见”、可追溯,加强对本地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。依托监管数据中心归集的监管数据,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动态情况开展多维度分析,并进行可视化展示。为领导决策、政府管理、社会服务提供数据支持,实现对监管的“监管”。(责任部门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完成时限:2019年11月30日)
  4.监管业务系统对接。有监管系统的部门要按照省级系统对接规范,加快现有监管业务系统(见附件)、“12345”、“12315”等投诉举报系统的整合改造,实现与河北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对接,全周期记录监管过程,做到任务执行全过程“看得见”、可追溯。(牵头单位: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责任部门:省有关部门;完成时限:2019年9月30日)
  四、保障措施
  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建设工作的重要性,提前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,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、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、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,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组织下,精心安排部署,落实具体责任,把好时间节点,确保工作顺利推进。
  (二)坚持问题导向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,在系统设计、运行机制、应用效果等方面探索创新。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司法厅、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,加大技术指导力度,认真做好标准解读、业务培训、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,采取分期分批统筹对接工作,切实保障对接工作顺利开展。
  (三)加强督导考核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,采取有力措施,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和对接工作。对工作推进迟缓、不按要求报送材料、不按时限进行对接的,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。
  附件:项目前期涉及部门系统建设情况

  附件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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